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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自办食堂,该食堂不对外营业。该企业员工在食堂用餐均每餐5元的成本费,2016年6月A企业取得员工食堂餐费收入8万元。请问A企业6月取得的食堂餐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
A企业自办食堂,该食堂不对外营业。该企业员工在食堂用餐均每餐5元的成本费,2016年6月A企业取得员工食堂餐费收入8万元。请问A企业6月取得的食堂餐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非经营性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